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79,200903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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