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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甲○○
丁○○
戊○○
丙○○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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