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95,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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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附民字第9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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