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8,交易,16,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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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52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7年9月9日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S8-8258號自小客車,沿台南縣善化鎮胡厝里東西向未命名道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其原應注意駕駛小客車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於行經台南縣善化鎮胡厝里218-20號前未命名岔路口前,未減速慢行,適時恰有由李明輝所駕駛之車號9552-UG號自小客貨車亦沿台南縣善化鎮胡厝里南北向之未命名道路行經該岔路口,亦未注意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支線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雙方因有前述之過失,而在善化鎮胡厝里218-20號前未命名岔路口處,發生碰撞,致使李明輝摔出車外,造成顱內出血不治死亡。

乙○○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而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警員供承其肇事犯罪,並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11張在卷可稽(見相驗卷第13-15頁、第21-26頁)。

而被害人李明輝係因本件車禍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亦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份及相驗照片15幀附卷可憑(見相驗卷第27頁、第35頁、第38-45頁、第48-56頁)。

另本件肇事責任經送請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其鑑定意見中亦認被害人李明輝駕駛小貨車,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被告駕駛小客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有該鑑定委員會97年10月9日南鑑字第0975902946號函附臺南區970716號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3頁)。

是被害人李明輝係因本件車禍死亡,已如前述,則被害人李明輝之死亡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此,本件被告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又被告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而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警員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及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見相驗卷第18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茲審酌被告之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二技畢業),被告過失情節與程度,且業已與被害人李明輝之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害,有臺南縣鹽水鎮調解委員會97民調字第0035號調解筆錄一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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