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8,交簡,418,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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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所
為之98年度交簡字第418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簡易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交簡卷第一六頁),竟遲至同年三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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