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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準備程序之處,應再開本件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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