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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李錦
兼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陳天德
被 告 李淑如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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