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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7日晚上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YX-1061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南縣新營市○○路與武昌街之交叉路口,與甲○○所騎乘且後載黃鈺珊之車牌號碼LW2-631號重型機車碰撞,造成甲○○受有右臉、右肩及雙膝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份被害人未據告訴)。
詎乙○○於肇事致甲○○受傷後,竟未對甲○○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逕行駕車駛離現場而逃逸,嗣經警據報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辦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害人甲○○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詳警卷第7至1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營偵字第1962號卷第6頁)。
㈡證人黃鈺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詳警卷第11至13頁)。
㈢被害人甲○○於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之乙種診斷證明書(詳警卷第14頁)。
㈣被告乙○○肇事逃逸之刑案現場照片2張(詳警卷第15頁)。
㈤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發生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臺南縣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詳警卷第24至32頁)。
㈥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22張(詳警卷第37至47頁)。
㈦臺南縣新營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詳警卷第21頁)。
㈧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詳警卷第2至6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營偵字第1962號卷第5頁)。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
本院審酌被告肇事致被害人受有右臉、右肩及雙膝挫傷之傷害後,竟未協助救護、旋即逃逸,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惟念其犯罪後,已坦白承認所為,深表悔悟,並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被害人亦表示原諒,不予追究,且被害人所受之傷勢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經核尚屬適當,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被告除於民國85年間曾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5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惟其於5年以內並無其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另本院為予警惕,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指定);
再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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