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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爰審酌被告係騎乘機車因警臨檢而遭查獲,本身並未肇事及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數值,併酒後騎乘重機車行駛於道路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犯罪後於警詢中坦承酒後駕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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