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簡,2668,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振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營偵字第498號),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違背緩起訴處分應履行事項,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99年度撤緩字第331號),復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振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會削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致使駕駛人騎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而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等情,為智識健全之人所知,且酒後不應駕車或騎車之觀念,復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故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然被告仍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並自摔倒地受傷,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惟念被告於犯本件犯行時並無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係屬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撤緩偵字第232號
被 告 鄭振昌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縣白河鎮崁子頭40之2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振昌於民國99年2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縣白河鎮某菜市場飲用高梁酒後,明知其注意力與控制力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騎乘車號ING-162號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中午12時50分許,行經臺南縣白河鎮白河里172線32.5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受傷,經送至奇美醫院柳營分院急救,警方委由醫護人員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每毫升229.1毫克(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振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再者,被告之血液酒精濃度達每毫升229.1毫克(經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5毫克)之事實,亦有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單、觀察測試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照片12張附卷足憑。
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參考外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足參。
是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高達每公升1.145毫克,復騎乘機車肇事已如前述,其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為明確,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
請酌予量處拘役59日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檢察官 郭文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安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