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簡附民,108,201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丙○○
附民原告 丁○○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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