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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葉玲山
被 告 徐敏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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