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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 原告 王若甄
法定代理人 黃喜
附民 被告 李昌慶
陳長生即龍權貨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7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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