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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丁○○
戊○○
乙○○
丙○○
附民被告 己○○
甲○○
上列被告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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