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附,71,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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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71號
原 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許錫彥
上列被告許錫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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