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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1053號、98年度簡字第139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以98年度簡字第1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98年7月20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98年9月22日」)。
竟於99年1月中旬之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9年8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已於99年9月1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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