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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99年度易字第741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5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案與本院99年度易字第741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本案,惟99年度易字第741號案件業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簡字第1346號判決,有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
而本案追加起訴之發文日期為99年7月8日,經本院於99年7月9日收文繫屬,有卷附收發文戳記可稽,本案追加起訴日期已在前案第一審判決後,與前開得追加起訴之規定尚有未合,並有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認公訴人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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