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026,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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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榮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榮彰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榮彰因傷害案件,前經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所指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相關情節,雖認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惟命其具保,應已可達確保嗣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如有違反上開事項,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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