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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毅乾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梁毅乾自民國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梁毅乾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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