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文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