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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培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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