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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0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孟鴻犯如附表所示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孟鴻前因妨害公務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美商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哥倫比亞公司)、海樂影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影業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張貼時間前某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八、九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三十一巷三十五號七樓租屋處等地,以電腦網路相關設備連結「GOGOBOX」網站(網址為:http://gogobox.com.tw),將如附表所示未經美商華納公司等授權之視聽著作檔案上傳儲存至其以「aice0819」帳號向該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內,並在「維克斯論壇」以「aice0912」帳號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載,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美商華納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員警在上開「維克斯論壇」、「GOGOBOX」網站蒐證後通知蔡孟鴻到場說明,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及海樂影業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蔡孟鴻對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時均已表示無意見,且於辯論終結前復又未有任何異議,是認檢察官所提之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蔡孟鴻固坦承向「GOGOBOX」網站申請網路空間,會員帳號為「aice0819」,及在「維克斯論壇」網站之會員帳號為「aice0912」,中文名稱為「月小渦」,且對於起訴書所指「特務行不行」、「X檔案2」、「神鬼傳奇3」、「地獄怪客2」、「特勤沙龍」、「少林少女」等六部影片,被上傳至被告向「GOGOBOX」網站申請網路空間,且被人在「維克斯論壇」上以「aice0912」帳號,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及免費下載等情,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的影片不是我上傳到『GOGOBOX』網路空間,因為那時候我把『GOGOBOX』網站及『維克斯論壇』上兩個帳號都借給我朋友『林明鍇』使用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及美商哥倫比亞公司代理人藍仁駿指訴,及據告訴人海樂影業公司代理人陳正剛指訴甚詳。
此外,復有維克斯論壇網站會員「aice0912」提供附表所示電影下載連結至「gogobox」之網頁資料 (見警卷第8-12頁)、「gogobox」網站會員「aice0819」提供附表所示電影下載之網頁資料(見警卷第5-7頁)、yahoo提供帳號「aice0912」之會員資料暨登入IP位置 (見警卷第15-20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IP位置「210.242.221.178」之用戶資料、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覆IP位置「60.198.65.74」之用戶資料(見警卷第22、30頁)、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網站會員「aice0819」使用IP之位置 (見警卷第32、33頁)、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予海樂影業有限公司播映「少林少女」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片代理合約書及授權書 (見偵一卷第6至11頁)等在卷可稽。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迄至審結為止,均無法提供「林明鍇」之年籍資料,以供本院憑查,所辯已然無據。
況且,依被告自承於「維克斯論壇」上積分愈高,能看到之資訊就愈多,而積分則靠發表文章或回應別人發表之文章來累積等語,則其他人有何理由替被告於「維克斯論壇」上發表文章,提供連結管道,下載附表所示影片,而將積分累積之利益歸於被告之理,被告所辯,不合常理之至,灼然可見,自無足採。
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將附表各該視聽著作檔案上傳儲存至「GOGOBOX」之網路空間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又被告將上開視聽著作,提供予不特定人免費下載,係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將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檔案非法上傳儲存至「GOGOBOX」之網路空間,並張貼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後,主觀上即有提供不特定人,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延續下載之意,依社會通念,在被告限定下載期限內,客觀上所為複次擅自公開傳輸行為,應僅成立一罪。
被告於各該視聽著作中,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上開兩罪法定刑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
又被告先後擅自公開傳輸六部視聽著作檔案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妨害公務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及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著作權,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數量多達六部,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犯後又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又公訴人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本院審酌上情,仍以主文所示刑度較為妥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視聽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於「維克斯論│ 科處刑度 │
│ │ │ │壇」張貼時間│ │
│ │ │ │ │ │
├──┼───────────┼────┼──────┼────────┤
│ 一 │特務行不行 │美商華納│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 │(Get Smart)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二 │X檔案2(The X-Files:I │美商福斯│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 │Want To Believe)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三 │神鬼傳奇3(THE Mummy: │美商環球│97.09.08 │有期徒刑3月,如 │
│ │Tomb Of The Dragon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Emperor)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四 │地獄怪客2(Hellboy2: │同上 │97.09.20 │有期徒刑3月,如 │
│ │The Golden Army)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五 │特勤沙龍(You Don't │美商哥倫│97.08.28 │有期徒刑3月,如 │
│ │Mess With The Zoha) │比亞公司│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六 │少林少女 │海樂影業│97.08.30 │有期徒刑3月,如 │
│ │ │公司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2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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