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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重製書籍均沒收;
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4所示之光碟(除The Big Race光碟片外)及光碟外盒標籤紙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重製書籍、附表4所示之光碟(除The Big Race光碟片外)及光碟外盒標籤紙均沒收。
事 實
一、莊祥係私立大時代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台南地區負責人(民國78年2月10日核准設立,下稱大時代補習班),設有新化分校(址設臺南縣新化鎮○○路615號)、大港分校(址設臺南市○區○○街107號)、崇明分校,均由莊祥為實際負責人,以教授國中小學生英語會話及協助參加英語檢定為業。
莊祥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兒童英語教學讀本等13本,係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OxfordUniversity Press Taiwan Branch‧下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之語文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另明知「OXFORD UNIVERSITY PRESS」之商標,係牛津大學出版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取得使用於書籍、雜誌之出版,聲音及影像錄製服務等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上開商品。
詎莊祥竟基於擅自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之犯意,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2 年起,接續多次委由不詳之印刷業者,將印有「Oxford」商標、如附表1所示之英語讀本印刷重製成冊,另接續多次委由不詳之印刷業者及不知情之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麗公司),再轉包予不知情之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全公司)、匯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將「Oxford」商標印於如附表2所示之光碟封套標籤紙及光碟正面(該光碟之內容並非牛津大學出版社發行之錄音帶版本,而係凱迪音樂有限公司發行之有聲出版物,詳如後述,又The Big Race光碟片並無「Oxford」商標,亦詳後述),並將上開印有「Oxford」商標、重製之英語讀本,及印有「Oxford」商標之光碟(含封套及標籤紙),銷售予大時代英語補習班台南地區之各分校學生及家長使用,或銷售予其他加盟之補習班業者。
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據報於98年11月17日在臺南市○區○○街107號搜索,扣得如附表3編號1之重製書籍48本、及附表4編號1之光碟53片;
另於臺南縣新化鎮○○路615號4樓搜索,扣得如附表3編號2至21之重製書籍,及附表4編號2至17之光碟,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委託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提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告訴人之教務專員、告訴代理人及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被告亦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36頁),本院審酌上開告訴人之教務專員、告訴代理人及其他證人陳述之情形,並無不適當之情事,是依前開說明,上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販售兒童英語教學讀本及光碟,並曾將李楊明提供之錄音帶教材轉成光碟,而有侵害牛津大學出版社之商標權,然否認重製如附表1所示之英語讀本,辯稱上開讀本係因其於78年與李楊明簽訂協議書,加盟經營大時代補習班臺南地區之分校,書籍、錄音帶等教材是李楊明於78年當時整批提供,李楊明最後提供教材時間約為81年之前,到92年間,其再將錄音帶拷貝成光碟云云。
經查:㈠「OXFORD UNIVERSITY PRESS」商標,係牛津大學出版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UNIVERSITY PRESS不在專用之列),取得使用於書籍、雜誌之出版,聲音及影像錄製服務等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之事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0至81頁),是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又附表1 所示之「PO-PO」等英文讀本13本,係牛津大學出版社之語文著作,有告訴代理人提供之原版書籍版權頁記載可參。
而扣案之英語讀本,經檢視結果,其紙質與正版書籍不同,版權頁之編排與正版不符,亦有無版權頁之書(The bottleimp),ISBN條碼上下不同等情形;
而扣案之英語讀本、光碟片上印有「Oxford」商標,然牛津大學出版社該系列之輔助教材僅有錄音帶,並無光碟片,且亦僅授權敦煌書局重製有聲錄音帶,並印上敦煌書局之商標,其商標從未授權國內任何廠商使用等情,有牛津大學出版社教務專員呂政益之證述可參(警卷5-6頁)。
而牛津大學出版社之語文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之約定,係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㈡被告雖辯稱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英語讀本,係78年間李楊明所提供,大約有萬餘本,並非其所重製云云,固提出協議書為據。
然證人即大時代補習班崇明分校櫃台行政人員陳慧玲證稱:其在職之期間從81年到94年間,約每半年即註冊期間需要到新化倉庫搬教材,如發現書不夠,會跟主任(即被告)講書不夠,被告就會再提供書,且教材一直都是同樣一套,拿到時書都是新的,也只有一個倉庫等情(本院卷87頁以下筆錄參照)。
又被告自陳李楊明提供教材之時間均係在81年之前,之後完全沒有聯絡,書籍存放地點亦僅有從忠義路之倉庫搬到新化倉庫,並無其他倉庫云云(本院卷112頁筆錄)。
然抽樣比對扣案之英語讀本之版權頁,如①Po-Po一書(扣案物簽字筆編號42)記載「First Published 1983Twenty-sixth impression 2003」(第一版1983,第26刷2003)。
②The Bird and the Bread一書(扣案物簽字筆編號40)記載「First Published 1984 Eighteenthimpression 2002」(第一版1984,第18刷2002)。
③Doctor Know-it-all and The brave little tailor一書(扣案物簽字筆編號39)記載「First Published 1984Sixteenth impression 2002」(第一版1984,第16刷2002)。
④Sam's Ball一書(扣案物簽字筆編號38)記載「FirstPublished 1983 Thirteenth impression 1997」(第一版1983,第13刷1997)。
⑤The Man in the Big Car一書(扣案物簽字筆編號36)記載「First Published 1983Twentieth impression 2002」(第一版1984,第20刷2002)。
據上可知扣案遭翻印書籍之重刷年份,均係在被告所辯稱李楊明交付書籍之81年(西元1992年)之後,是被告辯稱扣案書籍均由李楊明所提供云云,顯不可採。
又證人陳慧玲證稱如倉庫內書籍不夠,被告就會再提供書等情,可認定扣案之英語讀本確係被告於92年之後委請不詳之第三人重新印製,是被告確實有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1所示牛津大學出版語文著作之情事。
又經檢視扣案之重製書本上均有「Oxford」商標,上開商標使用未經牛津大學出版社同意,亦係侵害牛津大學出版社之商標權。
㈢扣案附表2所示之光碟外盒標籤紙及光碟表面印有「Oxford」商標(除The Big Race之光碟片上係印「大時代英語」外),被告已坦承有侵害商標權情事(本院卷115頁反面筆錄),參以證人即海麗公司負責人周連昌證稱:光碟片上之印刷圖樣須客戶提供膠片或設計圖樣,而外殼封套一般係客戶自行找印刷廠印製後送給公司,再由公司包裝完成,一般一次壓片量至少要1000片以上,並會請客戶簽立加工委託書、母模製作合約書、切結書等(卷100頁-103頁筆錄參照、卷118頁以下加工委託書),而海麗公司曾於94年再轉委託力全公司加工製造大時代補習班委託之光碟產品,有力全公司提出之訂貨合約書可參(偵卷29頁),其各品項之訂貨數量均為1000片,是認證人周連昌證述每次壓片至少一千片之證詞,應屬可採。
又證人陳慧玲於偵查中證稱找印刷廠印讀本及找光碟工廠製作光碟都是被告莊祥自己處理,曾接過海麗公司電話說要送光碟等語(偵卷40頁),再參以扣案之光碟片有海麗公司、力全公司等公司之SID碼,可認被告確實有委託海麗公司製作光碟,並將印有「Oxford」商標之圖樣委託海麗公司、或海麗公司再轉包之其他公司,印製於光碟表面,及提供光碟外盒標籤紙,包裝成一個完整光碟片,而侵害牛津大學出版社之商標權。
㈣綜合上述,被告確係於92年起,接續多次重製牛津大學出版社之語文著作及商標,及將「Oxford」商標印於如附表2所示之光碟封套標籤紙及光碟片上(除The Big Race之光碟片外),並銷售予加盟補習班及學生家長。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㈤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予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不能調查、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依該條第2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即屬不必要調查之證據。
本件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李楊明及陳怜君,然本件被告自陳與李楊明已多年未連繫,本院依被告陳報住址通知李楊明,因查無此人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係屬不能調查之證據,況本件被告上開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李楊明、陳怜君之證據聲請,依上開說明,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莊祥,未經牛津大學出版社之同意或授權,而意圖銷售擅自重製附表1所示之語文著作,並進而販售散布,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
其低度之散布行為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應為高度之重製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參照),均不另論罪。
又重製之書籍上印有未經授權之「Oxford」商標,並進而銷售,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其販賣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讀本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處斷。
又被告莊祥未經同意或授權,於光碟外盒標籤紙、光碟片上印製「Oxford」商標,並進而銷售,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
被告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被告所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侵害商標專用權等各罪,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營業特性,按社會一般通念,應各依集合犯論以一罪,且被告之犯罪時間自92年起延續至本件查獲時之98年11月17日,雖期間著作權法數次修正,仍適用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另被告係分別委由不詳之第三人重製讀本,印製光碟標籤紙,與委由不知情之海麗公司、或力全公司等公司印製光碟封面,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與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為補習班業者,從92年起即重製牛津大學出版社之語文著作整套系列計13本,並擅自使用牛津大學出版社商標於光碟上,重製之數量龐大,至查獲時止,時間持續5、6年,造成牛津大學出版社之著作權、商標權嚴重受損,且查扣時之盜版書籍、光碟數量甚多,書籍多達5千多本,光碟多達8千多片,期間被告獲利難以計數,犯後亦僅承認部分犯行,態度非佳,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至於檢察官雖具體求刑1年6月,然本院審酌上開一切情況,認檢察官求刑尚嫌過重,應判處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
四、復按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
而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
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
本件扣案如附表4所示之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光碟(除The Big Race光碟外)、光碟外盒標籤紙,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予沒收之;
另扣案如附表3之侵害著作財產權書籍,係被告意圖銷售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莊祥未經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竟自92年某日起,接續多次委由不知情之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威丞、匯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俊儀、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山林、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周連昌、將上開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之錄音帶壓製成數量不詳之光碟,因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之罪云云。
然被告否認其委託海麗公司轉製為光碟之錄音帶係牛津大學出版之錄音著作,辯稱係李楊明所交付、授學製作發行之錄音帶,並提出The man in the big car錄音帶一捲為證。
經查:經本院勘驗告訴人代理人提出之牛津大學出版社錄音帶,與扣案光碟內容,勘驗結果:㈠原本錄音帶一開始先告知版權情形,接下來全部以英文直接閱讀書本內容。
㈡扣案光碟一開始是先以中文說明出版冊數、出版來源,及光碟所含內容,並請聽者跟老師一起閱讀,閱讀書籍全部內容,一句老師導讀英文,一句學生複誦英文,再以中文解說,依序讀完全文(本院卷46頁筆錄),是扣案光碟之錄音內容,明顯非告訴人牛津大學之錄音著作。
再查,本件被告提出之錄音帶係凱迪音樂有限公司發行,有行政院新聞局100年2月16日函檢附事業設立資料可參(卷75頁),是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牛津大學出版社之錄音著作,尚乏依據;
又扣案光碟The big Race之光碟片上,並無「Oxford」商標,如附件2所示,是此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侵害牛津大學出版社之商標權,亦乏依據,惟上開二者與前開之光碟商標侵害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3(扣案重製書籍):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 │
├──┼─────────┼───┼───┤
│1 │PO-PO等系列書籍 │48本 │莊祥 │
│ │ │ │ │
├──┼─────────┼───┼───┤
│2 │Nine Storie about │460本 │莊祥 │
│ │People │ │ │
├──┼─────────┼───┼───┤
│3 │People and things │85本 │莊祥 │
│ │ │ │ │
├──┼─────────┼───┼───┤
│4 │Four clever People│22本 │莊祥 │
│ │ │ │ │
├──┼─────────┼───┼───┤
│5 │Doctor know-it-all│117本 │莊祥 │
│ │and The brave │ │ │
│ │little tailor │ │ │
│ │ │ │ │
├──┼─────────┼───┼───┤
│6 │Nine stories about│53本 │莊祥 │
│ │people │ │ │
├──┼─────────┼───┼───┤
│7 │The bottle imp │19本 │莊祥 │
│ │ │ │ │
├──┼─────────┼───┼───┤
│8 │Mary and her │3本 │莊祥 │
│ │basket │ │ │
├──┼─────────┼───┼───┤
│9 │PO-PO │104本 │莊祥 │
├──┼─────────┼───┼───┤
│10 │Sam's Ball │122本 │莊祥 │
├──┼─────────┼───┼───┤
│11 │Two Stories │95本 │莊祥 │
│ │ │ │ │
├──┼─────────┼───┼───┤
│12 │The Man in the Big│350本 │莊祥 │
│ │Car │ │ │
├──┼─────────┼───┼───┤
│13 │The Big Race │815本 │莊祥 │
│ │ │ │ │
├──┼─────────┼───┼───┤
│14 │Two Stories │520本 │莊祥 │
│ │ │ │ │
├──┼─────────┼───┼───┤
│15 │The Man in the Big│350本 │莊祥 │
│ │Car │ │ │
├──┼─────────┼───┼───┤
│16 │The bottle imp │515本 │莊祥 │
│ │ │ │ │
├──┼─────────┼───┼───┤
│17 │Sam's Ball │420本 │莊祥 │
├──┼─────────┼───┼───┤
│18 │Doctor know-it-all│400本 │莊祥 │
│ │and The brave │ │ │
│ │little tailor │ │ │
│ │ │ │ │
├──┼─────────┼───┼───┤
│19 │The Bird and the │200本 │莊祥 │
│ │Bread │ │ │
├──┼─────────┼───┼───┤
│20 │Mary │800本 │莊祥 │
├──┼─────────┼───┼───┤
│21 │Po-Po │400本 │莊祥 │
└──┴─────────┴───┴───┘
附表4(扣案侵害商標光碟及標籤):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 │
├──┼─────────┼───┼───┤
│1 │PO-PO系列光碟 │53片 │莊祥 │
├──┼─────────┼───┼───┤
│2 │PO-PO/Mary and her│600片 │莊祥 │
│ │basket │ │ │
├──┼─────────┼───┼───┤
│3 │People and things │700片 │莊祥 │
│ │(上) │ │ │
├──┼─────────┼───┼───┤
│4 │People and things │700片 │莊祥 │
│ │(下) │ │ │
├──┼─────────┼───┼───┤
│5 │The bottle impⅡ │700片 │莊祥 │
├──┼─────────┼───┼───┤
│6 │The bottle impⅠ │700片 │莊祥 │
├──┼─────────┼───┼───┤
│7 │Doctor know-it-all│400片 │莊祥 │
│ │and The brave │ │ │
│ │little tailor │ │ │
├──┼─────────┼───┼───┤
│8 │Four clever People│400片 │莊祥 │
├──┼─────────┼───┼───┤
│9 │Nine stories about│600片 │莊祥 │
│ │people │ │ │
├──┼─────────┼───┼───┤
│10 │The Man in the big│500片 │莊祥 │
│ │CarⅠ │ │ │
├──┼─────────┼───┼───┤
│11 │The Man in the big│500片 │莊祥 │
│ │CarⅡ │ │ │
├──┼─────────┼───┼───┤
│12 │Two Stories │200片 │莊祥 │
├──┼─────────┼───┼───┤
│13 │Sam's Ball │400片 │莊祥 │
├──┼─────────┼───┼───┤
│14 │The Big Race │800片 │莊祥 │
├──┼─────────┼───┼───┤
│15 │The Bird and the │400片 │莊祥 │
│ │Bread │ │ │
├──┼─────────┼───┼───┤
│16 │John and Paul go │200片 │莊祥 │
│ │to the School │ │ │
├──┼─────────┼───┼───┤
│17 │PO-PO系列光碟 │500片 │莊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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