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1968,201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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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61年10月30日生」,應更正為「62年10月3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年籍所載「61年10月30日生」,核屬有誤,應為「62年10月30日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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