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2742,201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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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自戕身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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