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2799,2010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5歲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使用之保險套拾陸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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