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2908,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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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明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二、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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