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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郁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郁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至三行所載:「…於民國97年 8月18日釋放」,更正為:「…於民國97年 9月27日釋放」;
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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