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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塘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塘順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緣由、手段、所用侮辱言語對告訴人造成之心理傷害、犯罪後於警訊中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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