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告發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 四、檢察官聲請併辦意旨書將附表一編號12之發票數、銷售金額
- 五、新舊法比較:被告林富美為起訴書犯罪事實㈠之行為後,刑
- 六、論罪科刑:
- (一)犯罪事實㈠部分:
- (二)犯罪事實㈡部分:
- (三)犯罪事實㈢、㈣、㈤部分
- (四)被告虛設公司與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主要
- 七、被告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8至24及犯罪事實㈤部分之犯行
- 八、另檢察官原起訴被告與「李昭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
- 九、爰審酌被告林富美同意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未實際繳納
-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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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141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緝字第2781、278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富美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富美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預見,且明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而其並未實際繳納址設臺南縣仁德鄉○○村○○街175巷33號1樓之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之股款,於民國95 年3月間,因經濟困乏,為賺取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利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昭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富美提供其身分證影本予「李昭成」,供李昭成由請設立鴻海公司,並同意擔任鴻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下列犯行:(一)林富美明知其並未實際繳納鴻海公司股款,仍於95年3月24日持身分證件至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以「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籌備處林富美」名義,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簡稱鴻海公司籌備處帳戶),「李昭成」則向不知情之鄭廣元借款500萬元,於95年3月24日存入林富美安泰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再轉帳存入上開鴻海公司籌備處帳戶,以取得銀行資金存款證明,充作已收足股東股款之證明(於95年3月27日將500萬元轉帳存回鄭廣元之帳戶),並委由不知情之黃義銘會計師簽立鴻海公司設立查核報告書,表明鴻海公司已收足股款,連同其他設立登記文件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鴻海公司之設立登記,使承辦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繼鈺公司案卷內,而於95年4月10日核准鴻海公司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明知鴻海公司並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且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實際上並無交易行為,竟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鴻海公司名義,接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50張,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171,317,076元,作為鴻海公司之銷售貨物憑證,並分別持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經各該公司作為向鴻海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林富美即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捐共達8,565,851元,足生損害於鴻海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明知鴻海公司並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且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上並無交易行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鴻海公司名義,連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8張,交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惟未交付予編號5、6、7 、8之順元工程有限公司、上順吉實業有限公司、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興世工業有限公司),偽作交易紀錄。
(四)明知鴻海公司並未實際與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交易,而係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明雄、胡東昌、高國華、林富美、王順仕、王文川之人與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交易,仍在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鴻海公司名義,接續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49張,交予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張明雄等人,由張明雄等人再轉交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
(五)明知鴻海公司並未實際與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交易,仍在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鴻海公司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5張,交予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告發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移轉法務部調查局南區機動組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轉併案審理。
三、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六所示。
四、檢察官聲請併辦意旨書將附表一編號12之發票數、銷售金額及稅額分別誤載為5張、1,109,660元、55,483元,爰於附表一更正之,併此敘明。
五、新舊法比較:被告林富美為起訴書犯罪事實㈠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其新舊法比較詳述如附件所示。
六、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林富美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之犯行,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
至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處斷(最高法院96年7月10日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義銘會計師於查核報告書上簽證,並辦理公司之設立登記,為間接正犯。
被告與李昭成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起訴書漏論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尚有未洽,惟檢察官就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業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載明,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起訴書之全部犯罪事實為認罪之意思表示,本院仍得併與審理,附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㈡部分:按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裁判要旨參照)。
被告林富美為「鴻海公司」名義負責人,以「鴻海公司」名義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李昭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其自95年8月至96年4月間,先後多次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達150次(即150張統一發票),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為之,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起訴書併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不實登載業務文書罪,尚屬贅引。
(三)犯罪事實㈢、㈣、㈤部分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被告自95年8月至96年4月間,先後多次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達72次(即72張統一發票),係本於一個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為之,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被告與李昭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虛設公司與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主要在於提供該等統一發票予他人申報以幫助其逃漏稅捐,是其所犯上開連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各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上開犯行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指明。
七、被告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8至24及犯罪事實㈤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等部分與被告經起訴論罪之前開犯罪,俱有前述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八、另檢察官原起訴被告與「李昭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鴻海公司與附表五所示之公司,實際無生意往來,且知悉附表五所示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10張,係屬業務上所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五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鴻海公司之進項憑證,因認被告此部分另與「李昭成」共同其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書僅起訴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漏列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名),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檢察官於99年12月16日撤回起訴在案,有撤回起訴書一紙可資為憑,此部分訴訟繫屬消滅,自非本院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九、爰審酌被告林富美同意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此方式虛設公司,足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又任由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鉅額稅捐,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所生危害重大,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學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另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皆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亦核無該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規定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故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同條例第9條、第11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另審酌本件所為乃侵害社會法益,為促使其日後謹記法治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宣告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適當督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目的及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所肇致之弊端。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數│銷售金額 │稅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璽大企業有限公司 │95年8月-12月│11張 │20,914,760 │1,045,734 │
├──┼──────────┼──────┼───┼──────┼──────┤
│ 2 │興隆合工程有限公司 │95年8月 │10張 │3,508,050 │175,403 │
├──┼──────────┼──────┼───┼──────┼──────┤
│ 3 │振泓實業有限公司 │95年8月-10月│2張 │1,931,969 │96,598 │
├──┼──────────┼──────┼───┼──────┼──────┤
│ 4 │乾宥實業有限公司 │95年8月10月 │6張 │3,551,000 │177,550 │
├──┼──────────┼──────┼───┼──────┼──────┤
│ 5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95年9月 │8張 │4,360,538 │218,028 │
├──┼──────────┼──────┼───┼──────┼──────┤
│ 6 │昌東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2月-96 │7張 │21,326,240 │1,066,312 │
│ │ │年2月 │ │ │ │
├──┼──────────┼──────┼───┼──────┼──────┤
│ 7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5年10月-96 │17張 │27,865,020 │1,393,251 │
│ │ │年4月 │ │ │ │
├──┼──────────┼──────┼───┼──────┼──────┤
│ 8 │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0月 │4張 │3,855,600 │192,780 │
├──┼──────────┼──────┼───┼──────┼──────┤
│ 9 │升進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張 │935,200 │46,760 │
├──┼──────────┼──────┼───┼──────┼──────┤
│ 10 │大統旺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1月-12 │2張 │1,100,000 │55,000 │
│ │ │月 │ │ │ │
├──┼──────────┼──────┼───┼──────┼──────┤
│ 11 │宥騰翔科技企業有限公│95年11月-12 │2張 │1,544,500 │77,225 │
│ │司 │月 │ │ │ │
├──┼──────────┼──────┼───┼──────┼──────┤
│ 12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1月-96 │4張 │876,710 │43,836 │
│ │ │年1月 │ │ │ │
├──┼──────────┼──────┼───┼──────┼──────┤
│ 13 │鑫揚昇有限公司 │96年1月-2月 │6張 │4,867,200 │243,360 │
├──┼──────────┼──────┼───┼──────┼──────┤
│ 14 │銘長螺絲有限公司 │96年1月-2月 │4張 │1,830,200 │91,510 │
├──┼──────────┼──────┼───┼──────┼──────┤
│ 15 │金貿峰有限公司 │96年1月 │1張 │214,500 │10,725 │
├──┼──────────┼──────┼───┼──────┼──────┤
│ 16 │辰邦實業有限公司 │96年2月 │1張 │300,576 │15,029 │
├──┼──────────┼──────┼───┼──────┼──────┤
│ 17 │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6年4月 │29張 │50,530,880 │2,526,545 │
├──┼──────────┼──────┼───┼──────┼──────┤
│ 18 │毅豐工程有限公司 │95年8月-10月│5張 │4,405,543 │220,277 │
├──┼──────────┼──────┼───┼──────┼──────┤
│ 19 │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12月│4張 │539,166 │56,958 │
├──┼──────────┼──────┼───┼──────┼──────┤
│ 20 │碧綠飯店 │95年10月-11 │3張 │1,428,630 │71,432 │
│ │ │月 │ │ │ │
├──┼──────────┼──────┼───┼──────┼──────┤
│ 21 │碧綠大飯店 │95年10月-96 │3張 │1,428,990 │71,450 │
│ │ │年2月 │ │ │ │
├──┼──────────┼──────┼───┼──────┼──────┤
│ 22 │統昱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1月-12 │6張 │5,000,530 │250,026 │
│ │ │月 │ │ │ │
├──┼──────────┼──────┼───┼──────┼──────┤
│ 23 │信葳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1月-96 │6張 │4,447,005 │222,350 │
│ │ │年1月 │ │ │ │
├──┼──────────┼──────┼───┼──────┼──────┤
│ 24 │兆鴻流體工程有限公司│96年1月-2月 │8張 │4,554,269 │227,712 │
├──┼──────────┴──────┼───┼──────┼──────┤
│總計│ │150張 │171,317,076 │8,565,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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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數│銷售金額 │稅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益峰工程行 │96年4月 │5張 │264,713,161 │13,235,658 │
├──┼──────────┼──────┼───┼──────┼──────┤
│ 2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96年1月 │6張 │4,979,338 │248,968 │
├──┼──────────┼──────┼───┼──────┼──────┤
│ 3 │乾宥實業有限公司 │95年8月 │1張 │152,000 │7,600 │
├──┼──────────┼──────┼───┼──────┼──────┤
│ 4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1月 │1張 │232,950 │11,648 │
├──┼──────────┼──────┼───┼──────┼──────┤
│ 5 │順元工程有限公司 │95年8月 │1張 │600,000 │30,000 │
├──┼──────────┼──────┼───┼──────┼──────┤
│ 6 │上順吉實業有限公司 │96年1月 │1張 │500,040 │25,002 │
├──┼──────────┼──────┼───┼──────┼──────┤
│ 7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95年9月-10月│2張 │378,438 │18,922 │
├──┼──────────┼──────┼───┼──────┼──────┤
│ 8 │興世工業有限公司 │95年11月 │1張 │55,200 │2,760 │
├──┼──────────┴──────┼───┼──────┼──────┤
│總計│ │18張 │271,611,127 │13,580,559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數│銷售金額 │稅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統昱工程有限公司 │95年11月-12 │6張 │5,000,530 │250,026 │
│ │ │月 │ │ │ │
├──┼──────────┼──────┼───┼──────┼──────┤
│ 2 │兆鴻流體工程有限公司│96年1月-96年│8張 │4,554,269 │227,712 │
│ │ │2月 │ │ │ │
├──┼──────────┼──────┼───┼──────┼──────┤
│ 3 │信葳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1月-96 │6張 │4,447,005 │222,350 │
│ │ │年1月 │ │ │ │
├──┼──────────┼──────┼───┼──────┼──────┤
│ 4 │毅豐工程有限公司 │95年8月-10月│5張 │4,405,543 │220,277 │
├──┼──────────┼──────┼───┼──────┼──────┤
│ 5 │碧綠大飯店 │95年10月-96 │3張 │1,428,990 │71,450 │
│ │ │年2月 │ │ │ │
├──┼──────────┼──────┼───┼──────┼──────┤
│ 6 │碧綠飯店 │95年10月-11 │3張 │1,428,630 │71,432 │
│ │ │月 │ │ │ │
├──┼──────────┼──────┼───┼──────┼──────┤
│ 7 │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12月│3張 │539,166 │26,958 │
├──┼──────────┼──────┼───┼──────┼──────┤
│ 8 │祐維五金實業有限公司│95年11月 │1張 │450,000 │22,500 │
├──┼──────────┼──────┼───┼──────┼──────┤
│ 9 │清淨企業社 │95年10月 │1張 │405,000 │20,250 │
├──┼──────────┼──────┼───┼──────┼──────┤
│ 10 │得益企業社 │95年9月-12月│3張 │357,917 │17,896 │
├──┼──────────┼──────┼───┼──────┼──────┤
│ 11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95年9月-12月│2張 │173,251 │8,662 │
│ │公司 │ │ │ │ │
├──┼──────────┼──────┼───┼──────┼──────┤
│ 12 │陽曙國際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張 │144,000 │7,200 │
├──┼──────────┼──────┼───┼──────┼──────┤
│ 13 │正瑞螺絲工業社 │95.9月-12月 │4張 │97,792 │4,890 │
├──┼──────────┼──────┼───┼──────┼──────┤
│ 14 │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95年9月-10月│2張 │84,520 │4,226 │
├──┼──────────┼──────┼───┼──────┼──────┤
│ 15 │芊銘工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張 │75,524 │3,776 │
├──┼──────────┴──────┼───┼──────┼──────┤
│總計│ │49張 │23,592,137 │1,179,605 │
└──┴─────────────────┴───┴──────┴──────┘
附表四:
┌──┬────────┬──────┬───┬──────┬──────┐
│編號│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數│銷售金額 │稅額 │
│ │ │(民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益峰工程行 │96年4月 │5張 │264,713,161 │13,235,658 │
├──┼────────┴──────┼───┼──────┼──────┤
│總計│ │5張 │264,713,161 │13,235,658 │
└──┴───────────────┴───┴──────┴──────┘
附表五:
┌──┬────────┬──────┬───┬──────┬──────┐
│編號│公司 │開立發票期間│發票數│銷售金額 │稅額合計 │
├──┼────────┼──────┼───┼──────┼──────┤
│ 1 │興德福企業有限公│95.07-08 │7張 │7,123,760 │356,188 │
│ │司 │ │ │ │ │
├──┼────────┼──────┼───┼──────┼──────┤
│ 2 │南緯興業有限公司│95.07 │3張 │3,481,450 │174,073 │
├──┼────────┴──────┼───┼──────┼──────┤
│合計│ │10張 │10,605,210 │530,261 │
└──┴───────────────┴───┴──────┴──────┘
附表六-證據名稱
┌──┬────────────────────┬────────────┐
│編號│證據名稱 │頁數 │
├──┼────────────────────┼────────────┤
│ 1 │被告林富美之供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
│ │ │華民國98年度偵緝字第1413│
│ │ │號卷(以下簡稱偵B卷)第│
│ │ │3至4頁、第13至15頁;臺灣│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
│ │ │國98年度偵緝字第2781號卷│
│ │ │(以下簡稱偵C卷)第16頁│
│ │ │、第31至33頁 │
├──┼────────────────────┼────────────┤
│ 2 │鴻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基本資料│案情簡述卷第29至34頁 │
├──┼────────────────────┼────────────┤
│ 3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5月31日經中三字第096│案情簡述卷第43至65頁 │
│ │30875600號書函暨其所附鴻海公司設立、變更│ │
│ │登記相關資料 │ │
├──┼────────────────────┼────────────┤
│ 4 │台南縣政府95年5月11日府經商字第095009783│案情簡述卷第36至39頁 │
│ │9號函暨其所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 │ │
│ │請書等資料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96年8月22日(96)安永字第600│案情簡述卷第679至694頁 │
│ │250號函暨其所附「鴻海公司籌備處林富美」 │ │
│ │、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往來對帳單、存│ │
│ │(提)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取款憑條、存入憑│ │
│ │條等資料 │ │
├──┼────────────────────┼────────────┤
│ 6 │被告林富美之供述 │偵B卷第3至4頁、第13至15│
│ │ │頁;偵C卷第16頁、第31至│
│ │ │33頁 │
├──┼────────────────────┼────────────┤
│ 7 │鴻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基本資料│案情簡述卷第29至34頁 │
├──┼────────────────────┼────────────┤
│ 8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5月31日經中三字第 │案情簡述卷第43至65頁 │
│ │00000000000號書函暨其所附鴻海公司設立、 │ │
│ │變更登記相關資料 │ │
├──┼────────────────────┼────────────┤
│ 9 │鴻海公司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 │案情簡述卷第349至350頁 │
│ │清單各1紙 │ │
├──┼────────────────────┼────────────┤
│ 10 │勞工保險局97年1月3日保承資字第0961047288│案情簡述卷第328頁 │
│ │0號函 │ │
├──┼────────────────────┼────────────┤
│ 11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97年1月4日健保南承│案情簡述卷第329頁 │
│ │一字第0960053341號函 │ │
├──┼────────────────────┼────────────┤
│ 12 │善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24頁 │
├──┼────────────────────┼────────────┤
│ 13 │善興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案情簡述卷第128頁 │
├──┼────────────────────┼────────────┤
│ 14 │善興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129至132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15 │荷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33頁 │
├──┼────────────────────┼────────────┤
│ 16 │荷康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案情簡述卷第135至140頁 │
│ │去路明細 │ │
├──┼────────────────────┼────────────┤
│ 17 │璽大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41頁 │
├──┼────────────────────┼────────────┤
│ 18 │璽大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142至143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19 │昌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44頁 │
├──┼────────────────────┼────────────┤
│ 20 │昌東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145至149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21 │正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50頁 │
├──┼────────────────────┼────────────┤
│ 22 │鴻海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簡易型分行帳戶│案情簡述卷第156至173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細、提款憑證、存入憑證、收入傳票、匯款申│ │
│ │請書及新生五金公司第一銀行支票 │ │
│ │ │ │
├──┼────────────────────┼────────────┤
│ 23 │正期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案情簡述卷第174至178頁 │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
│ 24 │正期公司進項發票字軌號碼明細查詢 │案情簡述卷第179頁 │
├──┼────────────────────┼────────────┤
│ 25 │鑫揚昇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258頁 │
├──┼────────────────────┼────────────┤
│ 2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現場查訪│案情簡述卷第259至263頁 │
│ │表及照片 │ │
├──┼────────────────────┼────────────┤
│ 27 │興昌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54頁 │
├──┼────────────────────┼────────────┤
│ 28 │興昌發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58至362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29 │乾宥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63頁 │
├──┼────────────────────┼────────────┤
│ 30 │乾宥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案情簡述卷第364頁 │
├──┼────────────────────┼────────────┤
│ 31 │乾宥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65至368頁 │
│ │銷項去路明細、逐筆發票明細 │ │
│ │ │ │
├──┼────────────────────┼────────────┤
│ 32 │興隆合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70頁 │
├──┼────────────────────┼────────────┤
│ 33 │興隆合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71至375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34 │振泓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76頁 │
├──┼────────────────────┼────────────┤
│ 35 │振泓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77至379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36 │銘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80頁 │
├──┼────────────────────┼────────────┤
│ 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現場查訪│案情簡述卷第381至387頁 │
│ │表及照片 │ │
├──┼────────────────────┼────────────┤
│ 38 │宥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90頁 │
├──┼────────────────────┼────────────┤
│ 39 │宥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91至392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40 │利年億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22頁 │
├──┼────────────────────┼────────────┤
│ 41 │利年億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423至434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42 │大統旺翔公司營業稅稅及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35頁 │
├──┼────────────────────┼────────────┤
│ 43 │大統旺翔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案情簡述卷第436至437頁 │
│ │細、銷項去路明細 │ │
├──┼────────────────────┼────────────┤
│ 44 │升進公司營業稅稅及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38頁 │
├──┼────────────────────┼────────────┤
│ 45 │升進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439至440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46 │辰邦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37頁 │
├──┼────────────────────┼────────────┤
│ 47 │辰邦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案情簡述卷第538至541頁 │
│ │現場訪查表、現場照片 │ │
├──┼────────────────────┼────────────┤
│ 48 │宏瑋公司基本資料 │案情簡述卷第542頁 │
├──┼────────────────────┼────────────┤
│ 49 │辰邦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544至547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50 │金貿峰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48頁 │
├──┼────────────────────┼────────────┤
│ 51 │金貿峰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549至551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52 │益峰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22頁 │
├──┼────────────────────┼────────────┤
│ 5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案情簡述卷第123頁 │
│ │ │ │
├──┼────────────────────┼────────────┤
│ 54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8 號刑事簡│偵B卷第4頁 │
│ │易判決 │ │
├──┼────────────────────┼────────────┤
│ 55 │正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50頁 │
├──┼────────────────────┼────────────┤
│ 56 │鴻海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簡易型分行帳戶│案情簡述卷第156至173頁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細、提款憑證、存入憑證、收入傳票、匯款申│ │
│ │請書及新生五金公司第一銀行支票 │ │
├──┼────────────────────┼────────────┤
│ 57 │正期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 │案情簡述卷第174至178頁 │
│ │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 │
├──┼────────────────────┼────────────┤
│ 58 │正期公司進項發票字軌號碼明細查詢 │案情簡述卷第179頁 │
├──┼────────────────────┼────────────┤
│ 59 │乾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63頁 │
├──┼────────────────────┼────────────┤
│ 60 │乾宥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案情簡述卷第364頁 │
├──┼────────────────────┼────────────┤
│ 61 │乾宥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365至368頁 │
│ │銷項去路明細、逐筆發票明細 │ │
├──┼────────────────────┼────────────┤
│ 62 │利年億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22頁 │
├──┼────────────────────┼────────────┤
│ 63 │利年億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案情簡述卷第423至434頁 │
│ │、銷項去路明細 │ │
├──┼────────────────────┼────────────┤
│ 64 │順元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43頁 │
├──┼────────────────────┼────────────┤
│ 65 │順元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案情簡述卷第444至448頁 │
│ │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 66 │順元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統│案情簡述卷第451頁 │
│ │一發票 │ │
├──┼────────────────────┼────────────┤
│ 67 │宗發公司轉帳傳票、宗發公司存摺影本、總分│案情簡述卷第452頁 │
│ │類帳、分錄簿、現金簿 │ │
├──┼────────────────────┼────────────┤
│ 68 │上順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上順吉公司書│案情簡述卷第472頁 │
│ │面說明資料 │ │
├──┼────────────────────┼────────────┤
│ 69 │上順吉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 │案情簡述卷第473至476頁 │
├──┼────────────────────┼────────────┤
│ 70 │永成裕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12頁 │
├──┼────────────────────┼────────────┤
│ 71 │永成裕公司說明書 │案情簡述卷第514頁 │
├──┼────────────────────┼────────────┤
│ 72 │永成裕公司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查詢 │案情簡述卷第515頁 │
├──┼────────────────────┼────────────┤
│ 73 │興世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635頁 │
├──┼────────────────────┼────────────┤
│ 74 │興世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案情簡述卷第636至647頁 │
├──┼────────────────────┼────────────┤
│ 75 │統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180頁 │
├──┼────────────────────┼────────────┤
│ 76 │統昱公司承諾書、說明書 │案情簡述卷第181頁 │
├──┼────────────────────┼────────────┤
│ 7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處分書 │案情簡述卷第182頁 │
├──┼────────────────────┼────────────┤
│ 78 │鴻海公司統一發票、出貨單、發票明細 │案情簡述卷第183至201頁 │
├──┼────────────────────┼────────────┤
│ 79 │統昱公司付款簽收單、訂購單 │案情簡述卷第202至257頁 │
├──┼────────────────────┼────────────┤
│ 80 │兆鴻流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266頁 │
├──┼────────────────────┼────────────┤
│ 81 │兆鴻流體公司說明書、現金簽收單、請款單、│案情簡述卷第268至270頁 │
│ │轉帳傳票、存摺明細 │ │
├──┼────────────────────┼────────────┤
│ 82 │鴻海公司統一發票、出貨單 │案情簡述卷第271至286頁 │
├──┼────────────────────┼────────────┤
│ 83 │信葳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287頁 │
├──┼────────────────────┼────────────┤
│ 84 │信葳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案情簡述卷第290至292頁 │
│ │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 85 │鴻海公司統一發票、發票明細、出貨單、報價│案情簡述卷第293至319頁 │
│ │單 │ │
├──┼────────────────────┼────────────┤
│ 86 │信葳公司簽收單、信葳公司負責人銀行存摺內│案情簡述卷第320至325頁 │
│ │頁影本 │ │
├──┼────────────────────┼────────────┤
│ 87 │毅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33頁 │
├──┼────────────────────┼────────────┤
│ 88 │毅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案情簡述卷335至337頁 │
│ │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 89 │說明書、毅豐公司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工時統│案情簡述卷第338至348頁 │
│ │計表 │ │
├──┼────────────────────┼────────────┤
│ 90 │碧綠大飯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393頁 │
├──┼────────────────────┼────────────┤
│ 9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395至397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 92 │碧綠大飯店買賣合約書 │案情簡述卷第404至406頁 │
├──┼────────────────────┼────────────┤
│ 93 │鴻海公司統一發票、支付憑單 │案情簡述卷第400至403頁 │
├──┼────────────────────┼────────────┤
│ 94 │碧綠飯店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09頁 │
├──┼────────────────────┼────────────┤
│ 9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411至413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 96 │碧綠飯店買賣合約書 │案情簡述卷第419頁 │
├──┼────────────────────┼────────────┤
│ 97 │鴻海公司統一發票、支付憑單 │案情簡述卷第416至418頁 │
├──┼────────────────────┼────────────┤
│ 9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分書 │案情簡述卷第415頁 │
├──┼────────────────────┼────────────┤
│ 99 │宗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52頁 │
├──┼────────────────────┼────────────┤
│10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遞454至456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101 │宗發公司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459至460頁 │
├──┼────────────────────┼────────────┤
│102 │宗發公司轉帳傳票、宗發公司存摺影本、總分│案情簡述卷第461至471頁 │
│ │類帳、分錄簿、現金簿 │ │
├──┼────────────────────┼────────────┤
│103 │祐維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477頁 │
├──┼────────────────────┼────────────┤
│10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479至481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
│105 │祐維公司承諾書 │案情簡述卷第484頁 │
├──┼────────────────────┼────────────┤
│106 │統一發票、祐維公司存摺影本、照片3張 │案情簡述卷第485頁、第488│
│ │ │至491頁 │
├──┼────────────────────┼────────────┤
│107 │高國華之名片及聯絡電話資料、市內及行動電│案情簡述卷第486至487頁 │
│ │話客戶歷史資料 │ │
├──┼────────────────────┼────────────┤
│108 │清淨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00頁 │
├──┼────────────────────┼────────────┤
│109 │清淨企業社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507頁 │
├──┼────────────────────┼────────────┤
│110 │鴻海公司出貨單、應收帳款簽收證明單、林富│案情簡述卷第507至509頁 │
│ │美名片 │ │
├──┼────────────────────┼────────────┤
│111 │清淨企業社存摺影本、轉帳傳票 │案情簡述卷第510頁 │
├──┼────────────────────┼────────────┤
│112 │得益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16頁 │
├──┼────────────────────┼────────────┤
│1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518至520頁、│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承諾書 │第522頁 │
├──┼────────────────────┼────────────┤
│114 │得益企業社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523至525頁 │
├──┼────────────────────┼────────────┤
│115 │辰邦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 │案情簡述卷第526至528頁 │
├──┼────────────────────┼────────────┤
│116 │得益企業社銀行提款憑證、匯款申請書、內部│案情簡述卷第530頁 │
│ │交易憑證 │ │
├──┼────────────────────┼────────────┤
│117 │得益企業設分類帳、現金支出傳票 │案情簡述卷第523至533頁 │
├──┼────────────────────┼────────────┤
│118 │新生五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52頁 │
├──┼────────────────────┼────────────┤
│119 │新生五金公司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559至560頁 │
├──┼────────────────────┼────────────┤
│120 │支票影本及新生五金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交易往│案情簡述卷第566至568頁 │
│ │來傳票 │ │
├──┼────────────────────┼────────────┤
│121 │辰邦公司出貨單 │案情簡述卷第561至564頁 │
├──┼────────────────────┼────────────┤
│122 │陽曙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71頁 │
├──┼────────────────────┼────────────┤
│1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573至575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承諾書 │ │
├──┼────────────────────┼────────────┤
│124 │陽曙公司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578頁 │
├──┼────────────────────┼────────────┤
│125 │陽曙公司客戶存提紀錄查詢單、現金支出傳票│案情簡述卷第579、581頁 │
├──┼────────────────────┼────────────┤
│126 │鴻海公司銷貨明細表 │案情簡述卷第580頁 │
├──┼────────────────────┼────────────┤
│127 │正瑞螺絲工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582頁 │
├──┼────────────────────┼────────────┤
│1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584至586頁、│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承諾書 │589頁 │
├──┼────────────────────┼────────────┤
│129 │正瑞螺絲工業社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590至591頁 │
├──┼────────────────────┼────────────┤
│130 │辰邦公司出貨單 │案情簡述卷第593至594頁 │
├──┼────────────────────┼────────────┤
│131 │正瑞公司分類帳、現金支出傳票 │案情簡述卷第596至5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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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高旺螺絲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6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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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三民稽徵所營業人取│案情簡述卷第604至606頁 │
│ │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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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高旺螺絲公司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6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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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高旺螺絲公司支票影本 │案情簡述卷第611至6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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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芊銘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案情簡述卷第6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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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稽徵所營業人取得│案情簡述卷第616至621頁 │
│ │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承諾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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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芊銘公司轉帳傳票、支票存根 │案情簡述卷第622至6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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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芊銘公司統一發票 │案情簡述卷第6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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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辰邦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出貨單 │案情簡述卷第625至6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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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舊法比較
一、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旨在釐清應否承認「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對被告而言,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
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本件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1中編號1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兩相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從而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三、刑法第55條牽連犯:
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5條業已刪除,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部分行為在新法施行後者,因法律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無成立牽連犯之餘地,該部分不能論以牽連犯,亦即該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新法施行前、後之行為應分論併罰(按舊法時,就被告未收足股款虛設公司與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目的,主要是在於提供該等統一發票予他人申報以幫助其逃漏稅捐,其未收足股款虛設公司與開立不實會計憑證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從一重論處)。
四、刑法第41條之規定:
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而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95年7月1日施行),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綜合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修正後刑法施行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
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4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
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亦即自95年7月1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係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經換算後,該條例所定之罰金額度相同,僅係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不發生有利、不利之問題,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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