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1974,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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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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