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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扣案白色粉末1小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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