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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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