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1994,201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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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四六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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