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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七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因九十六年減刑,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七一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確定,上開三案件嗣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又於九十六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於九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四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四案件嗣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並與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五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五月。
受刑人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七四八五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執更癸字第一一二一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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