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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98號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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