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25,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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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國道高速公路回數票柒拾參張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營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營偵字第1187號偵查卷第22至23頁)。

而扣案偽造國道高速公路回數票73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29日永紙總字第98062902號函、扣押物品清單2紙附卷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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