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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10965號、99年度聲沒字第56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EW ERA」商標運動帽壹頂、「59FIFTY」商標運動帽壹頂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如主文所示扣案物品,確係仿冒商品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又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9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9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NEW ERA」、「59FIFTY」商標運動帽2頂,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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