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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邱裕瑝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邱裕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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