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61,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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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執字第4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殺人未遂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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