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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明雄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20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老虎鉗,為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老虎鉗」1支,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係其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誤。
且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署檢察官97年度速偵字第207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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