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聲,2092,201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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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後,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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