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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檢驗後淨重均如附表所示),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豪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晚間8、9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南縣安定鄉中榮村1之38號A2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翌日即月13日0時6分許,在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16之1號中崙電子遊戲場為警臨檢時,當場扣得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各包重量詳附表)。
上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聲請簡易判決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惟未宣告沒收上揭毒品。
按上揭毒品業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
且被告供稱扣案之毒品係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之前購買,應認其持有毒品犯行,為本次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追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然扣案物品既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小包(檢驗後淨重均如附表所示),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8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卷第21、22頁)。
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重 量 │編號│重 量 │
├──┼─────────┼──┼─────────┤
│ 一 │驗前淨重0.141公克 │ 二 │驗前淨重0.611公克 │
│ │驗後淨重0.131公克 │ │驗後淨重0.601公克 │
├──┼─────────┼──┼─────────┤
│ 三 │驗前淨重0.589公克 │ 四 │驗前淨重0.617公克 │
│ │驗後淨重0.579公克 │ │驗後淨重0.607公克 │
├──┼─────────┼──┼─────────┤
│ 五 │驗前淨重0.635公克 │ 六 │驗前淨重0.130公克 │
│ │驗後淨重0.625公克 │ │驗後淨重0.120公克 │
├──┼─────────┼──┼─────────┤
│ 七 │驗前淨重0.059公克 │ 八 │驗前淨重0.145公克 │
│ │驗後淨重0.049公克 │ │驗後淨重0.135公克 │
├──┼─────────┼──┼─────────┤
│ 九 │驗前淨重0.155公克 │ 十 │驗前淨重0.136公克 │
│ │驗後淨重0.145公克 │ │驗後淨重0.126公克 │
├──┼─────────┼──┼─────────┤
│十一│驗前淨重0.128公克 │十二│驗前淨重0.129公克 │
│ │驗後淨重0.118公克 │ │驗後淨重0.119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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