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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更字第1795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富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被告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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