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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旻娟
上列被告因專科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保險套壹個。」
部分應更正為「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保險套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又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其記載與原本不符時,如僅係文字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非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沒收」,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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