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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裕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邱裕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邱裕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7月29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10月26日、12月27日裁定自99年10月29日、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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