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168,2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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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文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文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見被告提出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乃於一○○年一月十一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業據被告於一○○年一月十四日收受上開補正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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