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睿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963號、第964號、99年度偵字第12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睿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睿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
被告許睿文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被告業已提起上訴。
被告犯行明確,且被告既經本院判處上述刑期之有期徒刑,衡此罪責之重,堪認被告主觀上應有強烈之畏罪潛逃動機,參以被告前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茲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