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訴,1216,201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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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禮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明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明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事實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月6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12月6日、100年2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於犯後經長期通緝始行到案,業有逃亡避責之事實,依一般合理判斷,其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免危險之高度可能性,無法完全排除,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目前尚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

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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