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全
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
劉玟欣律師
被 告 張雅嵐
指定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指定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
被 告 潘維傑
指定辯護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彭怡婷
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00年4月26日下午2時30分於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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